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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互联网的新技术(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3-12-09 02:23浏览次数: 来源于:网络

  必威互联网应用移动化成为大势所趋,互联网移动化将极大扩展互联网应用范围、用户数量、终端规模。

  在智能终端方面,据Strategy Analytics估算,2012年Q3全球智能手机用户总数已经突破10亿大关,预计2015年将突破20亿。另据Gartner数据,2012年全球平板电脑销售量超过1亿台,增长近100%。预计到2016年全球平板电脑使用量将会达到6.65亿台。

  在业务方面,2012年中国3G用户数突破1.7亿,移动互联网市场增长率超过70%,其中手机银行业务增长率更是高达600%以上。

  在金融领域,工商银行73%交易量来自于互联网,远远超过3万个营业厅的业务规模。尽管如此,传统银行业仍然受到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巨大冲击。

  在企业领域,传统企业正快速融入电商+支付平台。其中制造业B2B渗透率已超过40%以上,而苏宁等传统零售企业更是携强大资本优势大举进入电商市场。

  在运营商领域,受OTT(Over The Top)模式的影响,三大运营商均开始组建独立的互联网公司或云公司,增强在移动互联网方面的竞争力。

  在政府领域,智慧城市、政务云建设方兴未艾,目标是完善其G2B、G2C服务能力,推动服务型政府转型方向。

  随着各行业互联网化进程,新的生态系统正在形成。如,各互联网公司有电商、搜索、微信、微博、安全、视频等不同的能力优势,而传统行业有通信、金融、物流、资本等能力优势,这些能力在互联网上可以相互开放及交换。未来的企业不仅仅需要依靠自主能力生存,还需有效吸收融合互联网上各种能力,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处于领先优势。这就是“互联网能力交换”(如图1所示)。

  移动互联网及各行业互联网化正在打破IT、通信、互联网的传统行业边界,形成新的融合业务模式。在这种更加开放的竞争环境下,应用创新、技术创新层出不穷,新一代互联网时代来临。新一代互联网对IT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正在引发新一轮技术变革,变革的核心是使IT变得更加高效、敏捷、开放,以更好的适应业务互联网化、移动化的需求。

  2012年,Gartner了未来5年IT十大关键技术趋势,包括IT管理(自动化)、软件定义网络SDN、大数据及存储、混合云、客户端和服务器架构、物联网、设备变形、复杂性简化、虚拟数据中心、IT效率等,这些技术项以云计算、智能网络为核心,很好地诠释了新一轮IT技术变革。以下简要介绍几大热点技术。

  虚拟化、自动化是云计算技术的基础,两者通常是组合在一起使用(如图2所示)。虚拟化技术将物理IT资源(计算、存储、网络)变成逻辑IT资源池,不但能有效提升整个IT的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还使IT系统具备更好的弹性。预计今后几年,虚拟化技术将在各行业规模部署;据Gartner预测,2016年中国70%的X86企业级服务器将实现虚拟化。

  虚拟化只是实现了资源的逻辑化,要提供云服务,自动化技术是必不可少的。自动化技术可将IT管理效率提升90%以上。例如,一台物理服务器可以虚拟成数十台VM,因此一个云数据中心可能会有数千台、数万台VM,这样的规模如果采用手工配置和管理是不可想象的。另外,自动化技术还可满足新一代互联网对业务快速变更的需求(变更周期从月到周,甚至以天为单位),构建更具弹性和敏捷的IT系统。

  新一代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成为IT最重要的信息资产。大数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大规模分布式存储、分布式计算、数据挖掘等方面。相比于传统的数据仓库应用,大数据分析具有数据量大、查询分析复杂等特点。

  从技术角度来看,大数据通常是基于类Hadoop算法的分布式软件系统,其系统容量和扩展能力远远强于传统数据库。Hadoop早期主要在互联网行业广泛应用。随着各行业IT互联网化,大数据的演进方向是融入各行业的IT系统,与传统关系数据库一起重构IT数据平面。在这种新型IT架构中,Hadoop平台用于处理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并可将处理结果导入关系数据库RDBMS实现灵活调用,如图3所示。

  前面谈到了“互联网能力交换”,IT要将自身的能力与互联网上的能力融合起来,构建虚拟业务中心,其关键技术是混合云(如图4所示)。混合云技术要打通公有云、私有云的能力,实现资源调度和业务逻辑的统一化。例如,IT的计算资源包括私有云计算能力,也包括从公有云服务商购买的计算能力,上层应用需要在这两种资源池中迁移或相互备份。

  混合云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将推动一种新商业模式及新服务体系的建立。如果没有混合云技术,公有云服务商将面临数据兼容性难题,导致无法满足成百上千的行业个性化需求。

  传统IT数据中心大多采用两地三中心的建设模式,这种方式拥有很高的可靠性,但IT整体利用率并不高。多中心一体化是一种跨数据中心虚拟化技术,通过虚拟化、自动化及上层软件的针对性设计,将多个物理位置分散的数据中心整合为逻辑上的整体。各数据中心之间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而是多活负载分担的模式。如图5所示,HP将其全球85个数据中心整合到北美的六大数据中心,实现业务逻辑一体化、运营管理一体化。而腾讯在国内设置了包括四个核心阶段在内的100多数据中心节点,对外呈现的是一个超级虚拟数据中心。

  在新一代互联网IT技术变革的背景下,作为IT基础设施的一部分,IP网络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如图6所示,传统的IP网络是“面向连接”的模型,其主要关注点是设备、协议和基本网络管理;而IP网络的演进方向是实现“面向应用”,保障端到端服务质量。要实现“面向应用”,IP网络必须与云技术深度融合,在三个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包括虚拟化、自动化、SDN(软件定义网络)。其中虚拟化、自动化是IT系统资源化整体要求,这个要求对计算、存储、网络是一致的。SDN通过集中控制和软件编程提供个性化服务,使“面向应用”成为可能。

  从虚拟化技术整体来看,计算虚拟化和存储虚拟化相对成熟,业界认知也比较统一,但网络虚拟化却一直缺乏较清晰的定义。从系统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化架构应该包括“虚拟设备、虚拟通道、虚拟服务”三个层面。

  “虚拟设备”和服务器虚拟化很相似,主要包括1:N虚拟化(将一台设备虚拟成多台)和N:1虚拟化(将多台网络设备虚拟成一台)。“虚拟通道”包括各种静态、动态隧道/连接技术,针对数据中心、园区网、广域网、城域网、局域网会有不同的技术组合。通过部署虚拟设备和虚拟通道技术,网络变成了虚拟资源池,而“虚拟服务”则需要与网络自动化编排技术结合,实现面向应用的网络资源对接。

  网络虚拟化能力通常在网络操作系统(简称NOS)实现,目前NOS正在由传统基础互联功能转向“虚拟网络操作系统”。通过虚拟化技术变革,网络将与计算、存储同步,真正变成逻辑化、可精细调度的IT基础资源。

  “自动化编排”用于对虚拟网络资源的动态分配。通常需要将网络能力提取、抽象、封装为可编排(Orchestration)调度的服务接口,形成预配置模板。在需要资源分配时根据已配置模板可实现自动化部署。

  “自动化管理”用于对网络设备的自动化配置。由于传统的SNMP协议在管理效率上收到一些限制,目前大型数据中心开始应用基于XML格式的NETCONF技术。NETCONF可实现更高效率、更实时等管理方案,同时结合脚本编程可实现个性化管理平台开发。

  通过网络自动化技术部署实践,整网管理效率可提升90%以上,且业务变更时间缩短95%以上。3、SDN(软件定义网络)

  SDN是目前整个网络业界最热门的创新技术领域,其主要满足两个需求:集中控制、面向应用。

  集中控制:传统网络并没有集中控制层,而是采用路由协议自协商;SDN增加了一个集中控制器进行整体路由调度,当然如果网络规模过大,目前也出现分布式逻辑集中控制模式。通过增加控制平面,可极大提升网络的管控效率及虚拟化能力。

  面向应用:SDN为面向应用提供了最佳技术实现方式,那就是针对某个应用或者某类应用场景进行定制开发;SDN需要提供丰富的API接口,不仅仅是标准OpenFlow协议接口,还需要基于虚拟化、自动化技术的更广泛API,这样才能充分运用网络资源。

  通过集中控制和面向应用的实现,SDN将引导整个网络产业从硬件向软件和服务转型。

  新时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呈现,如社交网络、网络电话、视频、各种平台等等新技术都人们传统的产生生活格局都有着一定的影响,而这些新技术的出现,对电信业的发展影响尤为严重。以下从互联网的新趋势、新技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从而详细说明互联网带给电信业的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电信业的转型,下面从几方面来进行详细说明,以作参考。

  社交网络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短短的几年间,社交网站的会员已经占据互联网用户的80%,并且随着社交网站的不断更新完善,使用社交网络的人数越来越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小型的网络社会,同时,这些社交的网站也通过广告等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社交网络是将在互联网上的人们之间建立起一个沟通的平台,建立一种互联网的交流模式,从而为方便人们的沟通交流。比如当前的网络聊天、交友、视频等都存在着这种网络模式,不仅如此,很多商业性的网站也加入到了社交网络中,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有效的沟通渠道,也是文化发展传播的重要通道,有着非常实际的现实意义。

  电信业的发展直接的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在随着光纤网络的快速普及,网络速度不断提高,网络视频技术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在网民不断增加的今天,互联网已成了众多网民娱乐、学习的重要平台,网络视频能够更好的为广大的网民提供优质的互联网服务,是互联网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网络电视、网络视频等已经成为网络生活中的一部分。2006年10月Google以16.5亿美元收购了YouTube,这标志着互联网已经开启了网络视频的重要时代。世界各地的电视台也退出了各种网络点播视频、在线视频、网络直播等业务。我国的各大门户网站也开启了网络上视频业务,一方面使互联网使用的人数大大增加,同时也带动了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网络搜索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很多人用互联网的时间相对较短,但是对网络搜索应该都不陌生,可以这样说,网络搜索技术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信息获取,发挥了互联网独有的优势,也使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对于互联网的所有需求,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来获取,并且搜索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搜不到的。国际国内都重金打造互联网搜索平台,这也使互联网更贴近用户的需求。

  移动互联网概念的出现是随着各种中断设备的出现而产生的,以往互联网使用的工具通常都是PC机,而无线技术的发展促使了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最终成为互联网技术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人们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已经不再需要通过传统PC机来接受信息,只需要使用无线设备即可访问互联网,无论是办公、休闲都有了极大的便利。

  上面分析了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另一方面,技术也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的动力,甚至某些技术会对互联网和电信业同时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P2P技术在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但却对电信业务和运营造成了巨大冲击。下面介绍的互联网新技术不仅影响着互联网的发展,也同样被电信业所关注。

  互联网包罗万象、丰富多彩,但网络上提供的内容过于分散,聚合(Mashup)技术的发展让集成互联网上的数据和服务成为可能。通过聚合技术将互联网上分散的资源整合在一起。

  人工智能即要让机器的行为看起来就象是人所表现出的智能行为一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日益普及,人工智能开始把自己的触角延伸至这一领域,并且散发出了极大的活力。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上有很多具体的体现,比如语义网络、网络智能机器人、智能搜索等等。

  上面介绍的互联网新趋、势新技术不仅推动了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电信业。互联别是移动互联网正在推动电信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互联网和电信网融合程度的不断深入,电信圈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面孔,如Google、苹果、微软。另一方面,电信商在运营过程中往往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因此,目前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随之而来的是电信业在新技术新环境下要做出的改变,这种改变也是带动电信业发展的动力,为互联网和电信网的融合提供可靠的基础。

  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将打破电信运营商对业务的垄断,“以运营商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将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而且最接近用户的终端厂商对价值链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移动互联网才是手机发展的未来,并且将改变终端厂商在电信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苹果公司了震惊业界的iPhone,它具有全新的移动互联网体验,在全球拥有一大批粉丝而且数量还在快速上升。iPhone具有内容捆绑和拥有大量用户的优势,这让运营商不得不接受它苛刻的合作条件。

  电信业与互联网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两者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作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电信产业的更新换代,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由于互联网和电信网都是统一建立在IP技术的基础上,因此业务上也有互相关联、互相协调的效果。电信业和互联网最终的发展结果也可能是二者合二为一,从而建立一个更广阔更的发展平台。

  [1]王海东,姚博文.中国电信运营商的移动互联网战略[J].通信企业管理,2009(04).

  [2]何玉莹.电信运营商移动互联网运营策略浅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S1).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们国家在步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而经济与科技等方面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及各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原动力。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离不开时代的,所以信息化时代的各种产物正在以一种高姿态服务与社会。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当代人们对于其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无论是网络本身原因还是黑客职业的盛行,都促使了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因此,对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新技术的研究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与移动互联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已经一起了额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为了更好的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各种各样的密码锁被广泛的应用于开发。同态密码技术就是这个阶段的产物。在众多的密码技术当中,同态密码技术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与特殊性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同态密码技术当中可以通过加密的数据直接进行明文信息的运算。同时也正是因为此种优点使得其可以在数据库、电子投票等方面当中被广泛的应用。

  同态密码技术的应用技术有很多,在云计算的安全保护当中,采用数据加密实现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在权限管理上采用身份认证技术进行保护。

  可信计算是由计算机平盟所提出的一个数据加密计算技术。但是目前对于可信计算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并且这其中有一个较为费解的问题,就是内部人员对于可信计算的理解也各自不同。可信计算组认为可信的定义在于,一个实体是否完成了既定的目标。

  简单的来说就是,如果这个实体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完成了预期的目标,则这个实体就是可信的。可信计算的特点在于其可以通过增强现有的终端安全性,从而提高整个计算机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并且在此期间每一个终端都是具有是合法的网络身份,然后共同搭建一个诚信体系。可信计算平台的建立,首先是建立一个可信的根,然后发展出相应的可信链。最后实现可信链到可信平台、硬件设备、操作系统的应用。

  计算机取证技术指的是可以通过对网络信息的提取,寻找到可以最为法庭证据的信息提取技术必威,在这个技术当中,其具体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计算机内部的数据获取技术。例如对计算机系统取证过程,对移动硬盘或是磁盘的取证技术、对于已将删除的东西进行内容恢复、重建技术等。另一部分是数据的分析技术,其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对已有数据的分析,寻找出可以进行利用的信息。就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发展来说,计算机取证技术的历史不过十几年,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而开发符合我们国家基本国情的计算机取证技术是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

  云计算安全技术是信息时代下,最具代表性的产物,云计算可以将其看为并行计算与分布式计算。其低成本、高性能的优点,使其拥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对于云计算安全问题的防范还有非技术对策,如法律、监管等。其中,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非技术保障手段。云计算的安全包括太多方面,其防范重点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

  网络技术是现阶段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是我们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随着人们对于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加,其安全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并且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对于保证用户的体验效果与信息安全,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因此,无论网络技术发展到了何种程度,都不能忽视了其安全技术的发展。本文对几种常见的技术进行了概述。虽然现阶段的信息安全技术发展进程较为缓慢。但是技术的革新本就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坚实走好每一步。

  [1]赵越,李子臣,曾学工,吴昊天,刘秉镰.云计算安全技术研究[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2,29(1):86-89

  [2]张建勋,古志民,郑超.云计算研究进展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0(2):36-38

  [3]陈康,郑纬民,李丹琼,吴礼丹,李德升,张小娟,苏超.云计算:系统实例与研究现状[J].软件学报,2014(5):260-266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总则中的定义理解,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不断进行开发设计与研究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常见的高新技术企业涵盖电子及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再生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等。

  “十一五”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显著,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期间继续强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一度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产业,国家给予相当高程度地重视,并辅以大力的扶植政策。2008年,国家大幅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鼓励开发孵化器项目,去年又增加了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公共产品投资扶植,国家财政将相关财政支出提高到4776亿人民币。

  虽然国家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极大政策扶植,但其发展状况却并不是很理想。这与高新技术产品的独特性有关,致使高新技术企业的营销组合同样具有特殊性。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具有独创性和复杂性,技术研发周期长,普遍存在技术壁垒。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都集中于行业内少数领先企业,因而模仿者和造假者一般很难进行复制。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过程很复杂、风险高、竞争激烈、产品生命周期参差不齐,企业对于高新技术的投入和产出、消费市场反应速度和规模不可预期,致使产品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延迟,给竞争对手捷足先登的机会,错过最佳盈利时机。研发虽然重要,但研发成果能够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转化为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并获利,才是企业关心的核心问题。

  在全球经济面临巨大下行压力的大背景下,定价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往往会让消费市场望而却步,多数企业和个人会因为价格原因而采取观望的态度,致使企业在营销环节遭遇困难。导致高新技术产品的定价偏高的原因在于企业从产品核心技术研发到产品成功投放市场的过程中耗费大量资金成本,企业需要尽快收回成本来持续维护后期市场,加上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独创性强,普通消费人群对其真实价值是无从了解的,产品投入市场初期还可能会出现市场垄断现象,所以,企业多选择采用撇脂定价的方式来快速收回成本并盈利。

  经过同行业多年摸索运作,高新技术企业的营销渠道基本成形,但渠道结构过于简单,动销能力偏弱。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直销方式,尤其是大型的系统性的产品,客户往往会对产品提出个性化的要求,这是中间商和零售商办不到的,企业不得不依靠企业自己的销售人员去寻找客户并推销自己的产品。但直销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企业自身的营销能力有限,结果导致产品销售困难。除此之外,还有高新技术商和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帮助企业与市场相衔接。不过,不管是借助技术商,还是参与一年一度的的高交会,都无法使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继续寻找影响力更大、覆盖更广的新型营销渠道。

  总理在2015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创新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国内各行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并已设立400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提出的“互联网+”概念,实际上是用来支撑我国整体战略和战略转型升级的,它不仅限于帮助传统行业在国内更好发展,而是是要与国外相接,融入全球市场这个大环境并占有一席之地。

  近些年,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改变了绝大多数行业的市场环境。随着当前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与互联网用户结构的变化,整个需求端需要重大的转变,深度影响着我国各个产业的发展方向。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拥有7.8亿网民,互联网实际用户数量超过人口一半,用户的平均年龄也在增大,未来中国还会有更大比例的网民,这也意味着着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空间仍然很大。因而,高新技术产业结合互联网用户优势实现持续发展是未来趋势。

  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企业已不能简单靠经验来制定战略,而要依靠对大量真实数据的分析来制定决策。然而,仅靠企业自己的力量远不能收集到足够规模的数据,而且也很难对数据进行全面客观的专业化分析。“互联网+”根据消费者用户的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制定决策,实现消费者的主权,形成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产销一体化模式,形成新型社会分工和协作机制,打通消费需求和企业研发生产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柔性化生产体系。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互联网+”融合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云储存的技术力量,来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和效率,从而实现数据的增值。

  21世纪以来,中国以腾讯QQ、微信和微博为代表的各类社交化业务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互联网的社交化改变了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其中,互联网社交化业务模式已经成为发展主要方向。互联网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一个无缝衔接的市场,广泛覆盖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通过社交化业务,消费者按照兴趣和自我需求组成不同协作团体,通过了解团体的能力、共享资源和协条运作形成互联网社交化业务模式。

  这种模式已经改变了人们原有的消费及生活行为习惯,在这一趋势中企业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变化并尽力抓住机遇。首先,社交化发展推动了自主协作团体组织发展。其次,社交化业务能够聚集散落的“小众需求”,汇成新的、有利可图的市场。最后,社交化业务营造一个可供消费者和生产者在产品运作各环节不断交互信息的协作环境,促进相互间协调发展。所以,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面对全球市场环境的变化,高新技术作为新兴产业同样需要参与到“互联网+”行动计划中来。

  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产品研发设计阶段采用众筹营销方式(cp2p),它不仅用于资金的筹集,如今已经延续到了对技术、理念、文化、资源等多元化信息筹集,是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实施方式就是在产品研发的前期,企业通过官方网页平台或社交业务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信息互动,让企业预先对市场需求有客观地了解,根据平台上网民回馈的关于新产品功能或操作方面的需求,确定产品研发方向,从而开发出方便用户操作且受市场欢迎的产品,避免将资源投到错误的方向。

  高新技术企业初入互联网平台,消费者很自然会对其感到陌生,甚至出现不易记忆的情况,所以,产品品牌和包装应先尽量采用统一的品牌和包装,这样可以加快品牌传播,提高品牌辨识度及忠诚度,并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稳定、良好的企业形象。产品包装上可以加入能够体现企业特色的精巧设计,制成具有双重功能的包装,创意的包装会吸引顾客购买,另外,消费者即使使用了产品,包装本身还有其他用途,带有商标的包装就会被保留下来,发挥广告宣传作用,可以吸引用户重复消费。

  高新技术企业要适应市场环境,采用互联网销售的模式,少数有资金力量的企业可以创建自己的销售网站,其他绝多数企业可以选择加入已有的大型电商平台,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企业可通过采用网上直销的方式消除时间和空间限制,同时,企业可适当削减劣质中间商,保证销售渠道链有序健康发展。互联网具有强大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企业可充分利用起互联网的这一特点,开发建成物流信息检测平台,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物流系统,节省物流业务外包费用的同时还可保证物流服务的质量和监管,使销售流程更加平滑、流畅。

  高新技术企业应运用互联网思维改变过去单一依靠量大低价同质化的流水线生产方式,利用“核心模块”进行快速、灵活、小批量、低成本的制造和交付,按需生产降低低库存甚至实现零库存。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适当削减低质冗余的中间商,省去大笔渠道铺设、维护以及人员的费用,从而降低成本,带给企业一个较大纬度的弹性价格区间。企业可根据需求导向,采用反响定价法,即依据消费者能够接受的最终销售价格,计算企业自身经营的成本和利润后定价,不建议撇脂定价,建议采用温和定价。

  企业促销离不开广告宣传,越来越多的人从电视屏转向PC屏和移动屏,为了应对全球需求端的变化,企业的广告模式势必也要与网络互联平台以及移动互联相结合。传统的广告模式多是通过报纸杂志、宣传折页、电视媒体等,这些广告手段不仅费用很大,且受平台自身短板和空间的限制。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阅读能力在逐渐减弱,但对信息传达的要求却更加挑剔,所以,企业应该针对现代消费者的偏好,编制简短精炼的广告文字,针对年轻人应该编撰精短、文艺且富有个性的广告文字,甚至制成视频影像,甚至拍出网络独播剧,并投放到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平台上,这是一种容易让消费者接受且效果较好的“软广告”,例如:乐视集团2015年投资拍摄自己的网络剧--《太子妃升职记》,借此达到吸引网民并间接宣传自己的乐视商城的目的必威。

  近几年,互联网和社交化业务平台上促销活动很多,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活动次数十分频繁,在双十一以及国内外各种节日期间都会推出各种活动,当中很多都可供高新技术企业借鉴,例如:电子优惠?弧⒑彀?、微博集赞等。

  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的前提,然而在上述几个有影响力的案件当中,竞争主体的“跨界”成为主题词。比如百度诉360插标案中百度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360是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优酷是网络视频服务提供商,金山是浏览器服务提供商,被告也无一例外的提出了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都认定了竞争关系的存在,并通过系列案例发展了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值得未来的案件借鉴。

  2005年“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先对经营者和竞争关系做了精辟的阐述。该案判决书中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凡存在竞争的商业化市场,都应该属于其调整范围。要确认双方的竞争关系,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出于同一市场当中,其次需要确认双方基于该市场的经营行为对彼此的经济收益有影响。

  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又对上述观点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其认为:“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是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了解则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本案中,二被告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该判决抛弃了狭义的市场分野,从存在竞争利益的角度去界定竞争关系,确定了法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长臂管辖”,更接近网络市场竞争的本质,也有利于解决当下网络市场竞争的乱象,对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反法》虽然列举了若干条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都是主要针对现实社会而言,对于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有具体规定。结合互联网环境的特点解读及适用《反法》第二条原则规定就是对互联网环境下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合理划界,是事关我国互联网产业走向的大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为该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提出了较有操作性的指导原则和条件。最高院认为,适用反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这一标准实际上是强调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在规范性质上属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适用在顺序上具有劣后的特点,只有“穷尽规则,方能适用法律原则”。

  《反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要求会给竞争对手、消费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某种危害或者危害的可能,但是这种危害的损害后果究竟如何判断?

  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损害并没有实际发生只是有发生的可能时,便足以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明确的是,反法虽然致力于建立和维护一种基本的商业道德,禁止以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竞争活动,但它本身不能也无法消除给竞争者所带来的某些损害,它只是强调竞争必须满足正当性要求。这种正当性所关注的是竞争方式和竞争手段,而不是竞争行为是否产生了损害的后果。所以,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应特别明确: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不能作为考察行为合法的标准,竞争方式和手段的合法与否,才是考察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与关键。

  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潜在利益和直接利益,只要证明了竞争方式和竞争手段的不正当性,对损害后果即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不以举证实质损害为要件。

  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最高院在此有一个逐步阐明概念的过程:“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该判断标准的要件为:

  首先,划定“特定商业领域”的范围。判断正当与否的伦理标准并非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必须纳入特定的商业领域,针对特定的主体、时间、空间维度进行衡量。具体到互联网在这一特定商业领域中,其行业标准、行业道德究竟是什么,原告应该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说明,法院也有义务进行查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在3Q大战中,原告以工信部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互联网协会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作为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举证,一审法院依此作出了判决。对于奇虎质疑一审法院适用《若干规定》和《自律公约》的问题,最高法院肯定了此案中行业自律公约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并将法院认可的自律公约限定在“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则”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特别指出“一审法院在裁判本案时援引的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自律公约》的援用并不是将其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意义上的依据,实质上只是作为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对于《若干规定》的援用,也仅是用于证明互联网经营行为标准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笔者认为,一二审中原告的举证和说明及法院的查明和阐释都是非常精当的,堪为此类案件的标杆。

  其次,强调“经济人”标准。在法治社会的市场条件下,各交易主体应是有限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尤其是在竞争法提倡自由、竞争的理念下,更应鼓励市场主体在遵循公认商业伦理的同时,积极追求利润,创造个人财富。那种牺牲自我利益成就他人的高道德标准并不是法律的准绳。

  最后,引入“伦理”概念。“伦理”在此更多是意味着一种好的习俗,好的交易习惯,是市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

  在上述的基础上必威,结合互联网产业的特点,北京高院在百度诉360插标案判决中进一步对互联网产业的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阐述,设定了五项基本原则:“根据《反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五项基本原则:第一,公平竞争原则。为了维护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确保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竞争,原则上,所有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都不能通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来改变公平竞争的地位。第二,和平共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不得擅自干扰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干扰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网络用户终端的共存。第三,自愿选择原则。其一,网络用户有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有自愿选择使用哪一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强制网络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或放弃使用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其二,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在网络用户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可以成为非实质权用途的工具用以修改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即使网络用户对干扰手段知情并主动选择,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影响结果也只能局限于该知情并主动选择的网络用户。否则,擅自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可能会侵犯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第四,公益优先原则。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不能损害网络公众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选择和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例如,为了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可以主动采取删除、组织等手段干扰网络病毒的正常运行。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即使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干扰手段,也要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能够采取不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其他手段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则不应当采取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正常运行的手段。而且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正常运营的手段也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为限度,不可随时滥用和扩大,否则干扰措施的行为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应当认为:虽确实处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和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该五项基本原则所划定的界限堪称互联网产业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以该五项基本原则去审视,当下互联网产业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就可以比较清晰的做判断。比如,百度诉360插标案中,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网页中进行插标,是修改其网页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这一互联网服务的正常运行,除非奇虎能证明该行为系保护公共利益之必要行为,否则应当经过百度的同意。而如果奇虎仅仅在其提供的的搜索结果中进行插标警示,借以增强其搜索服务的安全性和用户体验,并进而争夺百度的搜索市场,这样的竞争无疑是健康而有意义的。在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案中,浏览器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其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不应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在用户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的网站时,优酷网址下的所有内容及模式都是由优酷支配的,金山猎豹的行为超越了自己的本分,刻意阻截了优酷的视频广告,破坏了优酷网的完整的视频服务,截留了优酷的盈利点,进而挑战了原告的基础商业模式,其行为的不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其行为不被叫停,几乎所有的浏览器软件提供商都会采取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功能,这使得优酷等视频网站赖以生存的商业模式将遭到破坏,进而使得视频网站要么转向全面收费,要么死掉,最终损害的还是大众获取信息的机会。如果金山基于现有视频广告过多过长的情况,自己提供广告较短的视频服务,或者通过跟视频网站达成协议以向视频网站付费或资源置换的方式换取用户可在其浏览器中收看不放广告的视频,以增加猎豹浏览器的市场占有率,这样的竞争行为就是正当的。再比如在3Q大战中,腾讯的QQ本是一个正常运行的独立软件,奇虎以保护用户利益为名,推出扣扣保镖软件,诋毁原告QQ软件的性能,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其主要目的是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依附QQ庞大的用户资源推销自己的产品,拓展360软件及服务的用户。被告在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推销自己的产品,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一系列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几乎都以技术创新为其行为做抗辩,并呼吁司法机构对其创新行为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对创新行为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发展空间是必要的,事实上我国的执法与司法机关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已经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宽容也是有边界的,值得保护的技术创新必须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新颖性,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积极行为,且技术创新应以不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合法经营为底线。从这个角度看,在上述案例当中,无论是插标技术还是广告屏蔽技术,被告所使用的技术其实都是普通的现有技术,从宏观来看,并未带来行业整体效率和体验的提升,并没有通过该技术把行业的“蛋糕”做的更大更有营养,其所作所为的无非是不恰当的用切分竞争者的蛋糕的方式来讨好消费者,本质上还是一个“食人自肥”的零和行为。

  在上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都提出商业模式并非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从而对法院裁判的基础予以质疑。笔者认为被告是在偷换概念,实际上司法机关在这里保护的不是商业模式本身,而是公平合理的商业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模式只要不违法,不侵害公共利益,其他竞争者就无权干扰。正因如此,在QQ的商业模式是否受保护的问题上,最高法院明确地指出,“这种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事实上,本案上诉人也采用这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在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中,海淀法院也认为商业模式的优劣应该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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