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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互联网行业技术十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23:53浏览次数: 来源于:网络

  必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保费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2015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到222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9.3%,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保险中介公司纷纷进入互联网保险行业,2016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平台数量已经超过100家,行业竞争空前激烈。在互联网保险激烈的竞争格局之下,随着金融科技概念的兴起,将高新科技与保险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已逐渐成为互联网保险平台发展自身竞争优势的主流方向。区块链技术能给互联网保险行业创造哪些发展机遇,以及互联网保险平台应如何“拥抱”区块链技术,应成为监管部门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重点议题。

  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可以验证交易信息的有效性并生成下一个区块。区块链技术在记录交易信息的同时,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并将交易信息盖上时间戳后在全网公开,同时发送给网络内的每一个节点,由所有节点共同验证形成“共识”,从而形成无须第三方介入的创新型信任机制。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与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所关注的“互助保险、数据安全、信息公开透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客户体验”等要求存在很高的契合度。

  (一)区块链分布式、去中心化的特点使“点对点”交易成为可能,为互联网微型互助保险提供了发展机遇

  “中心”机构(或中介)具有专业化优势,由其为达成金融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是较为经济的,但“中心”机构(或中介)在掌握交易各参与者信息的同时,隔断了参与者之间相互连接的渠道,阻碍了参与者之间信息、资源的流通,实际上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分布式记账的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共享理念的技术,在既定交易规则约束下,所有交易都能自动进行,无须第三方进行管理或提供信任服务。交易数据不是存储在某些特定的服务器或中心节点上,而是在每一个节点之间共享。从这一角度分析,区块链技术使“点对点”交易成为可能,使保险可以不再依赖“中心”机构(或中介),形成“去中心化(或中介化)”的自治型保险组织,提供了一种点对点之间的风险融资解决方案,为互联网微型互助保险创造了发展机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这种自治型保险组织可以通过预先设定的规则,在不需要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让具有共同需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自行完成保险交易,通过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实现直接、主动的风险管理。

  区块链技术能保障参与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虽然全网每个节点都保存着每笔交易信息数据,但通过公钥和私钥的设置,在每个节点进行信息查询时,只能查询到交易数据,而参与者个人信息则是保密的,使参与者个人信息免于泄露,也能够使参与者在完成交易的同时不受其他信息干扰。

  在信息保护层面,购买保险需要提交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及健康状况信息或财产信息等,这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信息保护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低、信息泄露是互联网保险平台目前面临的一大风险。2015年7月,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但由于信息管理、信息保护暂无统一标准和管理细则,导致互联网保险平台面临较大的信息泄露风险。

  区块链技术利用分布式智能身份认证系统,可以在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防止信息泄露。客户将在区块链上注册的用户名与个人其他有效身份信息相互验证并形成“共识”,实现个人信息数字化管理,个人信息丢失、被人为篡改的风险也被大大降低。借助加密技g,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被隐匿,其他节点查询也仅限于交易信息,只有客户本人通过私钥才能获得身份信息,从而能够对个人信息形成有效保护。

  智能合约实际上就是按照既定合约条款,当某些条件被触发时,能够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早在1993年,数字合约和数字货币专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就提出了智能合约的概念,受困于当时数字金融系统无法满足可编程交易的需要,智能合约在金融体系中未得到实质应用,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智能合约从虚拟转化为现实提供了无限可能。

  智能合约的出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一个到货延迟险,并借助互联网渠道与电商平台、物流平台相连接,获得购买信息、物流信息。交易完成并确认后,区块链会自动对购物交易进行记录,包括物品信息、发货信息和商家承诺到货时间等,一旦到货时间发生延误,智能合约就会被触发,对投保人进行支付理赔。由于此前交易信息已经被记录且在区块链上形成“共识”,故而排除了个人主观判断因素,也不会存在信息伪造或篡改,一切都是在智能合约事先设定的程序下运行,既做到了自动和及时理赔,也避免了欺诈行为,还减少了理赔处理成本,提高了客户和保险平台双方的满意度。

  互联网保险打破了保险销售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随地选择符合自身偏好的保险平台与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保险带来便捷、低成本、信息透明、低费率保险服务的同时,由于固有消费习惯和偏好的影响,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产品可能存在是否操作失误、是否购买成功、线下理赔是否会被受理等疑虑,这对客户的购买体验产生了负面影响,且一旦产生纠纷,这部分客户可能将不再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保险产品。

  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保险平台和客户之间打造了一种全新的交互方式,向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购买体验。客户购买保险服务后,全网所有节点都存有购买行为的副本,购买行为在全网范围将被共同验证并形成“共识”,确保购买行为真实有效。

  以互联网健康险为例,客户的身体状况、体检信息、职业信息、住院医疗信息均由客户提供,互联网保险平台很难全面核实客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会对产品费率、理赔等环节产生不可预期的影响。

  区块链是一种公开记账的技术,在记录交易的同时向全网内所有节点公布交易信息,保证各节点能同步交易信息。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互联网保险平台、客户、体检机构、医院等相关交易方共同验证的信任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生态圈。客户身体状况、职业信息、体检、医疗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将被记录并在全网内实时广播,并得到相关交易方的共同验证,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从而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从传统保险到互联网保险,传统的人制度受到了冲击,保险营销成本下降,保险费率得到释放。从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来看,保单审核、合规审查、理赔等环节还是需要人来操作,如果这些环节由电脑程序来控制,可以预见,保险成本还将具有较大的下降空间。

  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所有交易按照既定的规则执行,这对于定制化风险评估、缩短承保周期大有裨益。同时,区块链上的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可以被用户查验。以比特币为例,整个比特币软件的源代码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验,这种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所有交易都是可查询的。基于区块链的保险服务,投保、承保、理赔等环节基本可以不需要人为操作,能够有效避免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压缩保险成本和降低互联网保险平台面临的风险,进一步释放保费空间。

  区块链上的每一个节点都可以验证账本的完整程度和真实可靠性,确保所有交易信息是没有被篡改的、真实有效的;区块链上每一个节点都保存着所有交易信息的副本,当区块链上的数据和参与者数量非常庞大时,修改信息的成本将会非常高,至少需要掌握超过全网51%以上的运算能力才有可能修改信息,修改成本可能远超预期收益;当部分节点的信息被恶意篡改了,区块链上其他节点会在短时间内发现这些未形成“共识”的信息并进行维护和更新,故而可以说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是不可篡改的。

  区块链数据的真实可靠和不可篡改等特点,能够保证保单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可以进一步保障客户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鉴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的特点,保单不仅存储在“中心”机构(或中介)的服务器,还在全网所有的节点存有交易副本,即使“中心”机构(或中介)存储系统受到黑客攻击或因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数据丢失,客户的保单依然可以通过区块链上其他节点的交易副本进行查询,提升了保单的可查询性。

  如前文所述,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保险未来创新发展过程中将扮演较为重要的角色,但目前区块链技术仍存在一定风险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区块链技术本身来分析,区块链难以有足够的算力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在初期节点较少的情况下,理论上区块链受到攻击且信息被篡改的风险不可忽视。从发展阶段来分析,区块链目前还是一项全新的技术,尚未达到大规模应用的要求,其运算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二)从目前发展情况分析,互联网保险平台“中心”机构(或中介)的作用不可或缺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在互联网保险行业表述为“弱中心化”将更为贴切。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解决了“中心”机构(或中介)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安全风险,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保险行业,由于互助保险发展尚不充分以及“大数法则”的影响,只有保险平台才有能力集合大量面临同样风险或有同样保险需求的样本群体,只有保险平台才具有在大量出险时进行支付理赔的能力,因此,保险平台作为“中心”机构(或中介)存在还是有必要的。

  区块链的交易规则以及智能合约实际上都是由计算机程序和语言控制的,是自动化的。在去中心化的作用下,因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和控制,出F技术性、操作性失误的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当失误未被及时发现时,系统将按照错误程序继续执行,可能放大单次失误带来的影响,且修正这些失误带来的损失将付出较大成本。

  区块链上的节点与技术设计人员依然是委托关系,在缺乏有效激励手段的情况下,技术设计人员人为设置交易规则漏洞的情况将难以有效避免。

  除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外,亦有必要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法律和制度进行研究,尽快明确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属性。当监管大幅滞后于技术发展时,一旦发生区块链被攻击、客户个人信息泄漏等事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前景将受质疑,整个区块链技术生态环境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2]星,刘勇,段新星,郭大治.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M].中信出版社,2016年.

  互联网是人类发展的伟大发明,成为了信息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互,在技术和创新的模式中变得异常活跃,同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显得更加活跃、提高效率,突出很多传统产业没有的新特征。本文根据对互联网技术的研究和创新进行了合理的分析,互联网的创新是可以构成事物的运行机制的,为互联网产业的创新与研究提出了新的政策。

  国内外对于互联网系统的研究与创新做出了相关的讨论,总结了互联网技术中复杂的科学内容、动力学内容、提高系统完工效率和灰色系统理论的分析鉴定方法,这些研究会在实践中得到证实,为研究互联网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互联网产业在创新中形成了新的系统理念,建立了新的系统模型与传统产业形成了区别,在互联网系统中,市场的需求和产业的政策是对互联网创新的新动力,组织创新活动,创新成功进行扩散是整个互联网创新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近年来发展迅速,互联网产业越来越大已经广泛应用的各个领域中去,提高对社会的生产建设、推动社会的经济贸易、对科技的创新和文化发展的传播,使我国变成了信息社会。互联网对经济有着极大的影响,会为了产业发展彰显活力,拉动经济力量。创新对互联网的推广会使新的产业不断的增加模式,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为支撑着我国的经济效益做出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互联网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对互联网的创新研究是互联网产业最具特色的特征,认识能量化对互联网产业的影响,利用产业的创新去推动互联网的产业创新,对推动社会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价值。

  创建新的思想为互联网技术的创新研究奠定了基础,可以从创新的思维想象中形成为国家系统创新的重要构架。制度设计石油国家系统进行设计完成的,国家的创新需要对全民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与创新,向国家系统提出新的规章制度,对组织能力的模式进行创新,可以使国家开发技术方向变得更完善。由于创新系统不断的发展,现有大量学者将互联网创新技术应用到信息产业、汽车等产业中去,将产业进行特定的研究创新。对于汽车的研究学者认为汽车是以整体的生产为主,与研究结合再进行生产,推动产业发展在技术上进行互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网络。由于互联网的创新使产业不断发展,已有许多学者在对产业创新应用到产业集体中去,为产业集体创造新的系统。

  今年以来,互联网在社会上广泛应用,许多学者对互联网与经济的发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互联网产业的研究可以制度互联网对整个国家经济有着真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可以拉动全民经济提升。互联网是一个快速成长的产业,互联网科在科技的创新中具有据特的特点,相关学者对互联网系统的构成与运行的模式进行了及时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互联网仍属于一个正在发展的阶段,具体的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我们对互联网技术的创新进行深一步的研究。为互联网创新研究做出巨大贡献。

  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做了系统的定义,对互联网创新的只要构成因素进行了描述,分析了创新与构成因素的关系。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中针对复杂的理性的分析,根据结果勾勒出了产业创新的模型,利用相关数据分析了技术的关系。不管是自然科学、人类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这些复杂的问题起到着一定的关联作用,无论从传统方式还是通过实践都要对复杂性问题进行研究。复杂性问题是一个主要研究把复杂性问题变成一个整体问题然后进行分析。

  我国在有效的开展互联网技术创新使我国变成互联强国,互联网在产业界、学界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比如博客技术在互联网创新中过程中参演着很多重要角色。经研究发现,博客反映了互联网用户的实际需求,在与社会关系的构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社会的发展中,博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1998年报导开始到现在,有许多大事件都在博客中提到,人们对博客的接受已达到了让人难以想象的结果,博客为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与研究起到了很大作用。技术的发展是技术在理念内容的展开,社会上一些外来因素会导致技术发展的效率与速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影响了技术发展的动向。技术发展是通过实践和社会中经验而建造起来的,其整个过程经常被认为是参与者的与社会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在解决问题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成为了关键。

  博客在互联技术研究创新中有大量的IT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使用,而且大众也可以在博客上发表言论,他们通过收集大量的网站信息,挑选自己需、好的风格进行撰写出丰富多彩的博客内容,博客在信息创新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博客被人们认为最具影响的互联网技术,它的技术基本成熟,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托管服务,这使博客走向大众化,同时,博客在互联网技术中也变得更为精湛。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过程中,有大量的学者学科家、政治家军事家相继想入互联网这个大时代中去,通过自己的研究开发应用,不联网在不断的增值,对互联网技术来说,广大用户可以参加一些有意义价值的技术研究创新的设计,为互联网添加活力。

  互联网是一个可以拖动国家新发展的行业,它是一枚潜力股,互联网并不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属品”而且我们大家的实际要求[6]。互联技术的研究创新需要更多人的参与,使互联网创造出一个深受大家喜爱的产品,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创新。

  [1]苏惠香.网络经济技术创新与扩散效应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7.

  [2]王婷.互联网服务业创新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

  [3]罗文.互联网产业创新系统及其效率评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4.

  [4]朱一和.互联网景点图片挖掘与现实增强[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对各行各业的工作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金融业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并节省了交易时间,扩大了金融服务行业的市场和边界。近年来,随着淘宝网、京东商城、拉手网等一系列的网上购物平台的出现,拍拍贷、人人贷等贷款网络信贷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大型企业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各自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但作为一个新事物,互联网金融确实也存在着由互联网安全、金融网、社交网、商务网等多网交织构成的风险加倍的特殊性风险,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发展时问较晚,对于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类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差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法律体系正逐步建立起来,也相继出台《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等一些法律文件,但这些法律法规也仅是在传统金融业务网上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不符合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加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金监管、准入条件、电子合同有效性、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的确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建立与完善。从而导致在接受或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没有相关法规进行保障,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强,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鉴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交易是以发达的网络技术为依托,其风险的控制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是影响互联网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缺少专业的相关配套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加密技术不完善和管理不周,就会存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隐患。加之病毒容易扩散、TCP/IP协议的安全性差等风险特征,极易出现用户信息数据泄露、赎回挤兑风波,严重的甚至威胁着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技术支持风险,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受到技术限制或者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依赖外部技术来解决内部的问题,往往需要寻求外部技术支持或者是技术外包来解决内部的技术问题或管理难题,尽管工作效率有所提升。但一旦出现外部技术的支持无法满足自身要求的情况时,则很有可能中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技术支持风险。技术选择风险,该风险主要基于信息传送效率低或技术落后或等因素产生,技术选择失误不但会提高业务成本,延误交易时机、还会对客户间的交易机会产生影响。

  信用风险说的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在合约期内不能够履行其义务的一种风险。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消极影响都是长期持续的。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一样都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互联网金融中产生的一切业务,如支付结算、交易信息交流等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利用虚拟网络进行沟通,从而也存在着交易双方不能明确对方身份及信用情况,导致互联网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交易风险也大大提升。由此可见,信用保证是相互的,良好的信用保障是利益长期受益的必要保证。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计算机犯罪、互联网交易安全性与合法性层面立法力度,确保电子凭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从而规范企业诚信和使用开放数据的完整性。②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当前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提供对数据的完整性开放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③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保存电子交易凭证、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做出清晰规定,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是金融由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客观基础,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在大的框架上处理细微的问题。首先从硬件或是网络运行等方面着手,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的金融系统稳定。其次加强数据管理,一方面,加大互联网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研发力度,形成预警、控制与纠正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与审查机制,建设社会信用评估体系。最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设备与关键技术水平的安全防御能力,以降低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应从规章制度建设与内部组织机构两方面入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纷繁性,因此需将混业管理与分业管理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相结合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介机构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准则,通过统一的风险指标进行定期的统计与审计,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基于人民银行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构建与完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以及全面客观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引导投资人做出理性与合理的投资。

  为了摆脱对外国硬件和软件上的技术依赖,其中包括计算机设备、加密算法、系统软件、通讯设备等,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持续稳定的进行发展,则需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加大国产技术研究扶持力度。就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需要特别重视技术的安全.采用技术成熟的安全方案,并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同时还要时刻注意人才的培养,互联网安全需要各种精通技术的人员来保证,必须要不断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使他们能够有效提升抗风险的能力。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场以互联网为驱动的新科技革命,互联网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于2015年首次提及“互联网+”战略,“互联网+”即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成新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劣互补,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要素结构优化作用,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至社会各领域,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活力。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不是简单地将互联网当成一种工具,而是将互联网思维深植于物流行业。

  社会系统研究方法是对社会构成要素、形态历史演变、系结构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论。我国对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的应用主要侧重于复杂系统问题、创新系统体系、城市系统发展等问题的研究。例如,赵亚男,刘焱宇和张国伍(2001)介绍了开放复杂巨系统的概念、研究方法和特点,说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方法是开放复杂巨系统的方法论;范如国(2014)认为复杂社会网络系统具有小世界、无标度、社团结构等特征,并通过复杂系统理论研究社会治理的系统创新;孙喜,杜澄(2011)对基于系统结构和基于系统功能这两种社会系统研究方法进行了文献述评;周青,刘志高,朱华友等(2012)介绍了创新系统的理论演进及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并辨析了几大创新系统理论之间的关系;刘继生,那伟和房艳刚(2010)将脆弱性理论应用于辽源市社会系统研究,对辽源市社会系统敏感性、恢复力、脆弱性进行评价分析。因此,以社会系统研究方法为基础,结合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的相关理论分析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体系,为电子商务及物流行业发展提供指导。

  社会系统研究方法讨论“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系统质,能否建立合理的系统模型和理论来加以描述和还原的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为整体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环境分析法四种。整体分析法是社会系统分析方法的核心,它认为系统由若干分离区域构成,应从全局角度理解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服务业的融合创新,互联网、物流企业是新业态体系的核心部分。

  “互联网+”是指将互联网融入传统行业中,让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制造业的发展、运营模式,实现国民经济各行业边际效率递增、商业模式创新的目标。电子商务实际就是“互联网+”的例子―“互联网+商贸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物流的融合,将互联网思维、方法论、技术、系统和工具深植于电子商务物流行业,改变原始物流运作模式,全面推行信息化,利用平台化发展优势实现各方面资源共享,使电子商务物流运营更为科学高效。

  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融合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物流实现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新业态,同时不断向其他业态渗透,实现行业生产边际效率递增。互联网、电商物流相互作用形成整体,互联网优化电商物流产业结构、电商物流释放互联网能量。

  电子商务模式使得消费者的物流需求不仅限于速度,体验经济、延生服务需求愈发旺盛,原始物流发展模式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将互联网融入物流行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运作希望实现以下目标。

  传统分离式物流,即物品流通过程中自成战线、标准不一的服务已不能很好地满足需求。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通过互联网信息的及时更新、传递将物品周转各项服务融合在一个闭环网络系统内,统一服务标准实现各局部之间的完美对接与协调,构建完整体系,为用户提供高标准、个性化物流服务。

  大数据时代,企业通过对客户信息、销售信息、反馈信息整合得到大数据,为企业的下一步发展计划贡献力量。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使得信息共享更加容易,企业之间相互开放实现基础资源共享,依靠大数据和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物流浪费,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加之线下的物流体验、延生服务、推行试销、定制物流等实现精准营销。

  “互联网+”战略为电商物流发展形成创新动力。通过“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开展,电商物流企业改变原有粗制滥造式物流服务,物流行业利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赢的市场机制,实现物流业的变革转型,使电商物流行业低效、混乱的局面得到重塑,构筑电子商务物流产业生态圈。

  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具体包括物流服务商、互联网服务商、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政府五个主体要素;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三种结点要素以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与云计算、智能物流技术装备三种支撑要素。

  物流服务商是核心要素,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将互联网融入传统物流模式,归根结底还是需要物流企业进行实体运作,完成物品的空间位移。物流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高标准的物流服务,是互联网+电商物流体系的核心;互联网服务商是灵魂要素,互联网为物流行业发展提供创新动力,互联网+电商物流利用互联网思维、信息化技术改造物流产业,实现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精神”贯穿于体系的始终,互联网服务商是互联网+电商物流体系的灵魂;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是驱动要素,互联网+电商物流体系具有双重驱动,电商企业需要物流服务,是第一层驱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使电商企业产生物流需求,是第二层驱动,二者相互作用构成互联网+电商物流体系最为关键和活跃的要素;政府是统筹要素,政府作为监管者把控整个发展体系的运作。政府对相关服务标准的制订、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优惠政策的出台实施等优化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发展环境,从全局把握整体电子商务物流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形成网络状物流服务体系,由相应物流点和线组成,结点要素是互联网+电商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条件下,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三种基础模式在干线运输、支线运输和最后一公里配送的衔接下形成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运输配送体系。

  物联网技术是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发展基础,RFID/EPC和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各类传感技术、GPS/GIS/北斗系统定位追踪技术实现了实体物流与虚拟互联网的对接;大数据、云计算是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大脑,能够有效地实现精准化运作;智能物流技术装备是根本,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实体操作应用通过各类智能技术装备完成。利用社会系统研究方法中层次分析法构建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层级构架模型如下图。

  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在传统物流行业基础上融入互联网,互联网思维颠覆传统业务经营模式,加速推进物流智能化,实现物流产业升级。应用整体分析方法分别从主体因素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的角度探究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机制。

  对于物流企业,首先,要改变传统物流模式,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物流产业升级。信息技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用互联网工具武装物流行业,利用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物流服务能力变化积极响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响应电商物流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其次,企业主动开展平台化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物流的大数据、足够的资金池搭建物流平台,实现各式数据、信息、资源的共通,产生的聚合效应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实现物流绿色智能化运作;再次,企业应主动积极采用先进物流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开展绿色智能运作。先进的物流技术装备是开展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基础,企业应改变传统观念,主动参与技术设备、信息系统的更新升级,积极响应政府“低碳经济”的号召;最后,在互联网+、互联网化过程中,企业要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专注于消费者需求,先驱解决电子商务物流行业中最痛苦的问题,专注于用户体验,用有限的企业资源提供极致的服务。

  对于政府,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升级。政府对物流行业长期发展和“互联网+”战略进行总体规划,并通过给予政府补贴、技术支持等优惠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培育智能化、信息化的“互联网+电商物流”示范企业;其次,加快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物流技术、编码标准,加速RFID、条形码在仓储、配送等业务领域的应用,同时促进数据层、应用层、交换层信息化标准的衔接,推动物流化标准体系建设;再次,投入大量资金联合企业建立公共平台,实现物流基础设施、互联园区信息平台及高速公路通行信息的联网共享,实现全国物流基础设施的联网监控管理;最后,政府主动融入“互联网+”变革。政府工作人员亲身体验网购、互联网物流带来的变化,对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创新有更多的包容,主动参与到“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创新浪潮中。

  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是互联网经济下物流发展新业态,从法律环境、人才培养、技术管理创新三个方面提出保障实施建议。

  良好法律环境是“互联网+”成长的肥沃土壤。政府出台互联网、电子商务及物流业相关的指向性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对互联网+电商物流产生积极影响,相关行业专利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客户信息保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对于“互联网+”创新,政府主管部门应有更多的包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电商物流的创新发展,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营造积极、健康的法律环境,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转。

  优秀人才是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必备要素,培养优秀的专业性、综合性人才符合社会系统研究方法“要素优化”精神。企业一方面积极培养所在领域专业人才,加快培养一批物流专业人才和互联网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培养优秀管理人才及涵盖行业发展相关领域综合性人才,综合性人才知识面广、对相关法律熟识,并对新事物有极高的热情。因此,造就一批熟悉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运作程序、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服务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了金融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形式灵活高效,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信息技术化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学者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发挥作用,交易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易,它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以及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广义概念将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业务包括在内。颜伟荣等认为网络金融是以网络为媒介,将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侧重,但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一种方式。

  对于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融合发展的产物,它同时面临金融活动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风险。杨群华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刘海二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认为放松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超额利润和金融超额利润的叠加,进而引起社会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强鼓励有序竞争,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魏鹏提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发挥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其风险种类必威、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特点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各大银行都纷纷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网络借贷纷纷出现,人民银行自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P2P个人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基金直销和第三方销售网络出现。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阶段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商城模式、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和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四大类(见表1)。

  1. 自营商城模式。这类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来完成一些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助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将会出现社区化、楼宇化、平民化的现象。

  2. 互联网平台公司。这种类型是指由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发展金融业务,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等。如阿里小贷就是从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向阿里平台上的卖家发放贷款。

  3. 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此类模式是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众筹以及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融资方式。如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取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融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方式。社会公众通过投资获益,网络平台通过收取佣金获益。

  4. 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模式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搜索比价与信息服务。如融360、好贷网、搜钱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用户不但可以找到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还面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风险两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其业务处理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如互联网传输协议安全性较低、数据加密技术不完善、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稳定的运行是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的保障。IT技术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旦网络运行出现故障、数据收集处理模式出现偏差或者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金融交易双方就会面临损失,并且网络环境下风险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例如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说明技术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在互联网应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户带来欺诈、伪造、纠纷等风险,内部人员发生越权、勾结、差错、盗窃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技术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产生损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的区别,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却又使其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政策法规约束。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却又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两难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业经营模式,分业边界模糊。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监管机构面临着监管尺度选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协调问题。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监督和管理机构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政策,并对金融机构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金融市场因电子金融所产生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正确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络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正常运行,不存在人为或非法干扰;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及交易过程是安全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网络环境及网络技术条件的监管。其次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侧重与参与主体还是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即对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行为监管是指对持续经营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在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行为监管重在监督行为披露。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行为监管是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并不是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而是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网络金融规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障。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比如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业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现场行为监管的难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规范业务运营等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选择朝着监管当局预期的方向发展。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4]刘海二,张晋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南方金融,2014(12).

  [5]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随着我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使得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品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互联网金融,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业务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其防范进行研究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带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和传统金融相比较而言,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不足,并且在传统金融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可以迅速发展而言是有所帮助的。互联网金融注重开放、平等、普惠、协助以及分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较为广泛的参与度,操作较为便利,交易成本更低,产生更大的规模效果。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类型包括支付类、融资类、虚拟货币类等。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平台了解信息,按照需求对交易定价、交易内容进行制定,从而促进双方资金交易,通过网络平台金融交易节省了营业网点资金占用,减少金融交易成本。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实现高效办理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使得金融交易更加便捷。

  (3)覆盖范围广。现阶段网络技术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互联网金融可以让用户不再受到时间、地域的束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查询、购买、交易等。

  (4)互联网金融风险大。互联网金融风险大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待健全,因此网络诈骗、金融违约等情况比比皆是,以及我国互联网安全水平也有待提升,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1.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金融产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各项技术能够有序、合理以及快速执行,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不可避免产生各种各样技术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正常运作产生一定影响。一般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包括三种类型:

  (1)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是因为加密技术有待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能比较差等原因。

  (2)技术选择风险,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技术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者是操作失误。

  (3)技术支持风险,因为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非常强,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在技术更新换代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互联网技术支持不到位。

  (1)操作风险。从安全系统角度分析,互联网账户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业务机构和信息交流等都和互联网安全操作有直接关系,如果互联网操作时交易主体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则会产生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主要来自业务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柠檬市场”,业务主体存在一定市场选择欺骗性,为主体用户提供的是不准确或者不恰当的信息。

  (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相对模糊、监管空白等问题。

  1.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能够大幅度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性,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对策:一方面,要改善运行环境,加强对计算机系统防火墙、密银等安全保护功能,不断强化计算机系统安全性能,防止受到黑客、病毒等侵入,确保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另一方面,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标准和规范,根据规范对互联网金融技术进行选择,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应用方案,减少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2.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对策制定和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和管控,从而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安全性,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对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约束制度、风险优化等进行调整,配套监督风险机制。除此之外,需要注意强化金融机构对业务的控制,以及从政策方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企业信用评估和个人信用评估两个方面。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监督和管控,利用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1]赵紫剑.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方式[J].经济经纬,2011(04).

  [2]郭林田,杨芙蓉,张书良.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J].经济师,2012(08).

  [3]李定,郭建强.我国银行金融风险的定位与制度性成因[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3(05).

  [4]石士钧.发展中经济与金融风险――论我国防治金融风险的分析思路[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2(04).

  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充分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如何将“互联网+”利用到农业技术推广中,推动农业生产科学发展,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型的网络技术,使互联网与农业生产相互融合,将农业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互联网+”是易观国际董事长于扬在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提出的理念,他认为,我们所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与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相结合,继而产生的大规模发展的“化学”效应[1]。将“互联网+”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无疑会使农业发展逐渐科技化、智能化,使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突破空间局限。而“互联网+”应用在农业技术推广中,进一步加强了第一生产力的核心价值。放眼望去,美国的计算机网络已实现全农业覆盖,联通农业部、农业署、大学与农场主,农业信息数据库相对完善,在农业生产方面进行有效的经济分析,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那里的农场主会利用农业精准生产的网络系统实现定位,对土地和农作物进行精准调整,既降低成本,又增加产量。我们也应将“互联网+”应用到农业技术推广中,推动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新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使农业发展走上新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应用到农业技术推广中,为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带来的益处无需多言,但如何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更好的利用“互联网+”,使之为农民朋友带来更多的效益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分析一下“互联网+”的应用路径。

  我国的农业技术传承,一直都是在田间地头实现的,通过技术人员与农民面对面的交流,甚至是手把手的传授技术要点。这样做虽然可以将技术传授到位,使农民理解、接受并实施,但显然这种推广受到时间的限制,速度慢、效率低。现在,我们可以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示范录制成视频,再利用计算机网络快速、高效的传播出去。这样做首先节省了大量技术推广人员的时间,农民仍可以最快的速度掌握先进的生产技g。其次,视频会非常直观的将技术要领传达给农民,使农民更容易接受和理解,还可以方便农民朋友反复观看揣摩,领会其中的要点。

  以往的农业技术研究方向是基于技术推广人员收集到的农民的所想所需,研发出适宜的技术先做试验田,试验成熟后才能推广到农民群众当中去。这一过程中需要的环节相对较多,科研和推广很容易处于脱节状态必威。有了互联网,大大缩短了科研与农业需求之间的距离,使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有效的提高农业成果转化率[2]。

  传统的农业试验,需要科研人员一点一滴的记录、分析、整理,才能形成有价值的实验报告。有了网络技术,在实验过程中,科研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记录数据,通过网络对收集来的数据进行分析,还可以实时的展示在农民面前[3]。例如:玉米种子的科研人员将新成果撒种到试验田中,可以将种植过程中的相关数据上传到网络,通过网络技术更客观、更直观地记录玉米的成长数据,其中施肥的种类、数量、农药的名称、剂量、玉米成长速度、产量等数据将一一呈现在科研人员眼中,通过网络技术综合分析,进一步优化玉米种子只是时间问题。

  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人们地球村的梦想,缩短了人们的地域距离,使沟通更加方便。将这种便利的沟通应用在农业生产中,意义重大。方便了农民朋友与相关技术人员的沟通,随时解决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农产品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综上所述,日益成熟的网络技术不断普及,“互联网+”俨然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离不开的思维模式。我们应将互联网技术充分应用到农业技术推广中去,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实现农业科技的高质、高效传播,使农民朋友们生产过程中运用先进的种养植技术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推动中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1]赵艳,张敏,姜小毅,等.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的建立及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应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0,21(2):60-61.

  21世纪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和经济化的时代,降低企业交易时间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是时展的主流。而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发展脚步的加快,不仅扩大了企业货币交易服务市场,还促使现代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行业实现了有机统一。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现代高科技技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产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有效衔接的新兴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脚步的加快,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中,不仅打破了金融行业传统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理念,在一定层面上推动了很多新兴行业的迅猛发展。现代金融行业发展模式的确立与形成,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与推动,其中,各种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作用尤为突出。第一,就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高效性而言,现代互联网金融技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快速处理传输层的相关数据,从而大大减少数据等待时间,增加了时间成本,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工作效率提供了保障。第二,就互联网信息化而言,现代金融企业无论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进行生产信息交流也好,还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货币服务也罢,现代互联网金融都是一个为其提供便利的平台,为现代企业加快生产规模和中介服务质量提供了一个安全有效的支撑点。第三,就互联网金融一体化而言,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广泛运用,不仅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还带动了与金融行业相关企业的发展,促使经济一体化的实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从原有的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发展。诸如网络信贷平台、P2P贷款平台等都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代表。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将现代信息技术最先运用于实践的表现。就我国的金融支付体系而言,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和结算机制主要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都是在网络中进行,从而促使计算机和网络平台成为电子支付方式的有效载体。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展尤为迅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快速发展帮助不同区域经济组织和企业解决了资本和成本问题,进一步促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相较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信贷业务发展模式主要以“小额小贷”和“信用贷款”为主。其中,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企业为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信贷发展模式主要借助于小贷网络平台,通过“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促使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比如淘宝和天猫等网站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信用贷款”和“订单贷款”运营模式为主,促使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卖家将货物发送给客户。根据相关研究调查报告可知,阿里巴巴的小贷业务放贷累积数量已经超过300亿元。

  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还面临市场风险。支付结算业务中还存在技术风险以及业务风险,这些风险项的存在,将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将进一步助推风险问题升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这项完善支付业务的操作风险、技术支持等;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等。

  我国很多企业的金融业务的操作平台是在网上,因此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规范标准,导致企业在执行业务操作时会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作为依据,进而产生很多不正规现象。

  企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互联网金融不仅使企业的金融成本比例降低,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削弱了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但是以“信用贷款”和“订单贷款”为主的运营模式对未来商业银行的存在价值会直接构成一定的威胁。另外,由于银行在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和管理经营模式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会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无法在市场中生存。

  对发展趋势预判不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表现出的一个显著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可发展形式多样,且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主体越来越多,这就导致出现了多极化发展的现象。于是,不少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形成了错误的判断,进而在工作中出现失误。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涉及的范围不仅包含基金领域,企业支付、网络购物等银行业务领域也被包含在内。所谓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在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业务战略。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较为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根据业务实际发展现状,通过创建属于自己企业的金融数据库来达到数据资源共享的目的。与此同时,要通过各种措施手段强化网络安全,常见的有设置防火墙、要求客户在交易时进行数字认证等。另外,要积极组织客户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学习当中,强化安全意识,提升互联网安全技能。

  互联网“信用贷款”和“订单贷款”运营模式主要依托于客户对平台和卖家的信赖度,简而言之这种销售模式和运营模式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卖家的信誉度。但是由于缺乏国家政策法规的监管导致互联网行业业务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指导方针作为方向。导致各个金融组织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银行金融组织。基于这种情况,国家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互联网金融准则,提高互联网金融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构建标准化、多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保障。其次,国家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提高市场“门槛”。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符合市场“门槛”的标准表现为:互联网有一定的经济组织规模、全面了解市场现代科学技术、内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规则较为明确、贸易操作高度完善化。通过借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办理中心以及申报策划的业务,进驻互联网金融市场,这就实现了在规避各种可能的风险的同时,还能致力于行业的创新发展。其次,强化对市场监测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越过了证券业务、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的边界,这就使得分业检测的工作更加艰难。对此,可考虑将混业检测板块与分业检测板块进行有机结合,进而实现对风险的全面检测。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现代信息技术脚步的加快,金融企业以及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逐渐趋向于多元化、专业化和体系化。例如手机支付宝、网银支付、网购保险、电子商务等现代金融体系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的渗入也逐步步入多元化轨道。由此可见,将互联网与现代金融市场的有机整合不仅可以进一步促使现代市场结构更加完善,还可以推动现代市场管理体制向创新性方向转变。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个层次组成,分别为替换、优化、创新。就互联网金融替换层次而言,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替换成适应现代市场的新兴业务。就互联网优化层次而言,通过不断改进进一步促使现代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就互联网金融创新层次而言,所谓创新就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造出新的业务发展方式。由此可见,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逐渐走向移动化、电商化和自金融化。第一,移动化。所谓移动化就是指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得知,截至201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累计额相较于2013年而言,同比增长了55%。现代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仅大大提升了网络服务效率,还促使银行服务工作方向由前台逐渐向后台方向转变。第二,电商化。所谓电商化是指电商企业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在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中挖掘小微型企业,并采用信用评估和信息交易方式达到提升企业信贷服务质量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向电商化方向发展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电商企业内部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化,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信贷资金管理能力提供保障。比如阿里巴巴最为具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之一,其内部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通过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以及网络技术得以不断调整和优化,不仅大大提升了其服务管理质量,还能够及时取得足够的资金供自身运营。比如阿里巴巴企业开拓创新的阿里巴巴金融,不仅为淘宝、天猫等小微型企业创设了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从而将淘宝和天猫等小微型企业的利润额大大提升,还可以为小微型企业内部融资和投资管理体系提供便利。一般情况下,淘宝和天猫等小微型企业的金额上至数十万元,下至数千元。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淘宝和天猫的利润率将会比平时翻上几倍,比如“双十一”、“双十二”、国庆、元旦等。第三,自金融化。所谓自金融化是指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实现用户与客户网络信息交易。我国互联网金融向自金融化方向发展不仅可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个多元化和开放性的融资平台,还可以构建一个自主、公平和透明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就我国金融企业而言,大部分金融企业的投资者是独立的个体,借助互联网金融改变以往投资和贷款方式,促使互联网金融实现“价差”到“服务”的实质性转变。面对这种情况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分析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依托于现代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市场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从而促使现代金融市场和互联网技术得以不断发展。在如今这个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中,只有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才能够促使现代金融市场向标准化、体制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促使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既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同时满足客户对新产品安全的要求,为保证互联网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供保障。

  [1]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02:51-57.

  [2]张童莲,华立庚,黎文娟.我国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PEST分析法[J].嘉应学院学报,2015,01:38-42.

  互联网+作为当下互联网技术飞跃式发展的全新概念产物,对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各行各业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相关需求都提出了全新的发展思路。其中,在国际贸易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得以在空间与信息获取等方面得到极大的便利,因而互联网+技术为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各国之间经济贸易得到了相关的促进。中小型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良好,且在我国贸易市场中占据着较大的成交份额,因而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对外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互联网+环境下,能够对当前相关网络技术进行更合理的应用,进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对形势的发展进行深化的了解与认知,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发展提供极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就笔者观点看来,对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方面的模式创新能够有效帮助中小企业在互联网+时代进行更良好的发展与企业的自我提升。

  互联网+时代是当下互联网+相关技术发展背景下提出的一大新型理念。自进入21世纪以来,在计算机以及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中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技术突破以及相关企业的革新发展。其中,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尤其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当下已然突破了技术层面的限制,成为了面向社会发展、人类社交需求的新型领域。受到社会发展需求的刺激,互联网技术又发展分化成为了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等诸多新领域,为人类的知识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突破。为了在社会体制建设以及相关领域发展中对于互联网相关技术进行更好的认知以及利用,我国政府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中提出了互联网+这一概念,旨在刺激我国相关领域发展中对于这一技术层面进行更加深化的运用,为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全新的思路。

  众所周知,互联网技术对于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便利,其中在信息获取渠道上尤其带来了突破性的发展。世界经济形式收互联网技术成熟的影响,在各国之间贸易中得以更好的进行信息的交换以及目标信息的直观获取。因而在互联网+时代中,国际经济贸易形式正发生着较为积极的改观。其中,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在这一环境下无疑存在着诸多的便利条件以及机遇存在,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中小型企业的自身优势得以更加便捷的发挥,在各国贸易拉近的同时企业自身发展也得到了诸多的挑战。因此对这一形势环境进行深化的理解与分析,将有助于中小企业在互联网+时代中得到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良好的企业生命力。

  由于互联网+相关技术对信息获取以及资源搜索等方面存在着积极作用,因而就这一环境来看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机遇。首先,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国际贸易市场的格局以及国际贸易的环境均出现了较大的改变,这就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由于中小企业不同于大型企业,在新环境之下无论是企业形式的转变还是管理模式的转型都能够相对轻易的实现,因而在国际贸易市场格局转换中中小型企业具有着更大的发展优势。其次,国际贸易形在受互联网+技术进行着改变的同时也间接推动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贸易市场中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能够节省巨大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来看,互联网+相关技术作为全新的发展形态为企业节省了极大的成本,且为企业发展的渠道选择打破了在时间空间方面的传统限制。相关技术的成熟使得企业在其发展需求中对于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不需要较为密切的贸易往来即可获得目标信息以及市场的风险评估等企业信息需求的满足。在某种方面来讲,互联网+环境甚至可以说在整个国际市场贸易中优化了市场整体的资源配置,变相的加强了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在传统的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中,由于中小企业所占资源比例普遍较小,贸易成交额度与大型企业相比更是毫无优势,因此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虽然中小企业整体所占额度较大,但从个体层面看来,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较为悲观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生命力的不断流失。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命力不足五年,这一现象不仅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前景造成了较大限制,且在市场整体视角来看,也不利于市场整体的协调发展。但在互联网+时代创造的新环境之下,中小型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得以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企业存在的所有传统劣势不复存在,规模有限、资金有限等劣势不足以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限制,因而互联网+时代存在的推动力对中小型企业的国际贸易方面打了一针强心剂。

  中国的互联网产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个人计算机的普及而逐步形成,诞生于198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在2011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年会上表示,2011年互联网产业产值规模达到2660亿元。互联网产业以其高利润回报率和高新技术的特点,以及庞大的市场潜力,对电子信息产业甚至实体经济都存在着巨大的拉动作用。

  如火如荼的移动互联网,在给中国IT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使其迎来了一个巨大的挑战。技术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线,面对瞬息万变的复杂环境,互联网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拥有足够超前的技术,因此创新成为促进其竞争力整体提升的有效途径。

  学术界对技术创新及其模式的研究由来已久,然而关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研究却大多数停留在因素分析的阶段,缺少系统的动力机制和模型。因此,本文在对技术创新动力的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的外动力机制。

  互联网企业的外动力因素,是指存在于互联网各企业外部并对该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产生一定外部驱动力的因素。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外动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源泉之一便是市场需求。本文中研究的市场需求不仅包括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产品的需求,而且包括相关互联网企业在生产发展上的需求。一旦这些市场需求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和收入,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新的契机,并鼓励企业进行技创新活动。

  互联网的资源共享功能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检索效率,消费者从原来对单一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依赖到逐渐提出细节化的“个性要求”,与此同时,产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面对这样充满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企业应选择具有弹性的创新模式,对市场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响应。

  市场竞争是市场机制的主要调节因素之一,它是继市场需求之后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后续动力,激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为自己的产品开拓市场,提高质量,甚至增加技术创新者的才干。

  从竞争的范围来看,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威胁不仅来自于同行业之间,还来自于全球范围内各个跨国公司的不断挑战和竞争。如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就拥有数个竞争对手:雅虎、谷歌、搜狗等。

  新技术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又一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总是在不断地运动和发展,并不断被应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和新工序的改进,称为推动企业不断获取商业利润的又一重要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上的重大突破,总会形成新的技术创新浪潮,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进行。新科技成果进入生产领域商品化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得企业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和心理上的满足,有且利于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分配更多的社会资源。

  创新同时也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来自政府适度的支持可以减轻企业的压力,因此政府的支持可以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政府激励是政府根据国家政治目的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组织、行为、政策以及法律体系的调整,来影响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规模较大、收益较多的技术创新,一般都得益于政府的激励。

  同时,互联网企业外部各动力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作用。具体关系分析如图所示:

  图1互联网企业外动力系统各因素相互作用关系(1)市场需求对其他的外部动力因素的影响。首先,市场需求的高涨会促使市场中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的数目不断增加,从而使各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其次,达

  作者简介:佟刚(1954-),男,大专学历,机械工程师,现就职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到某种新的市场需求常常需要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前提,因此这种新的市场需求往往会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再次,当某一种创新移动产品存在着旺盛的市场需求时,就会引起政府对于该创新产品的关注。若是企业由于获利较少或风险较大等原因而不愿意对该产品进行开发生产,政府会采取一定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该类产品的创新,如贷款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2)市场竞争对其他因素的影响。首先,当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不断激烈时,各企业唯有不断地开发出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或者进行营销创新,获得企业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不断获得商业利润。其次,市场竞争会促进各企业满足不同用户多样化的需求的同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且不断地挖掘出市场的潜在需求。再次,当市场竞争的强度过大时,会引发政府对市场结构的适当调节以及对市场竞争的适度干预。

  (3)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创造市场需求。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出现,可以创造出全新的需求理念,而用户在这种全新的需求理念指引下会产生新的需求。其次,科学技术能够适当缓解市场竞争的压力。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新型产品的生产和新型服务的提出两个方面,还体现在营销方式的创新上。拥有了新型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营销创新在市场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可以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定的优势,从而缓解市场竞争的压力。

  (4)政府支持对其他因素的作用。首先,政府会为推动高科技产品创新而进行一定的政府购买行为,这种行为会刺激市场需求。其次,政府对某些竞争不规范的市场进行的干预和调整,会使一些优势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政府对劣势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则会相对减弱这些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再次,政府支持会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会通过各项政策增加对企业和各科研院所的科技经费投入,调动了这些部门的创新积极性。政府的贷款支持政策可以减轻一些企业面临的资金不足的压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引导会带来企业新技术研发投入的增加,使得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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